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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
 
  由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,因此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除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,即侵权行为,过错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外,还需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——离婚。

(一)侵权行为

由于《民法典》1091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,因此,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仅包括:重婚、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、及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。其它情形,如赌博、吸毒等屡教不改等导致离婚,并不能产生损害赔偿,这就使得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。

(二)过错

只有具备《民法典》1091条之规定情形之一,即认定当事人有过错,《解释》规定,符合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时一并主张。

(三)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

《解释》第86条明确规定,“损害赔偿”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,涉及精神损害赔偿,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,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。

(四)离婚

如果不具备该条件,例如具有《民法典》1091条之规定五种情形之一,但没有被判离婚,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,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,如果是无效婚姻,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,并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,同样,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。

(上海离婚律师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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