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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> 离婚成功案例 >> 数份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补偿款数额不一,法院依法分割 | ||
仅有《还款协议》,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 ——刘仍安主任律师 成功代理虚假借款纠纷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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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龚**,男 被告:丁**,女,委托代理人:刘仍安,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:2010年2月17日,被告因投资给原告造成损失,与原告签订《还款协议》,约定分期偿还原告人民币140万元。2010年3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,对于被告应在2010年底前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了详细约定。其中,在2010年底前被告偿还原告浦发银行贷款利息5500元/月、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3100元/月,共计103200元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,故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:1、被告返还其2010年度银行利息款103200元;2、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7相识,2008年双方开始同居。2009年起原、被告为分手事宜多次协商。 2010年2月17日,原、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,载明:本人丁**与龚**因投资生意造成龚**个人损失280万元。经协商,丁**自愿承担140万元,其中70万元由丁**承担每月8500元浦发银行贷款利息,此利息2010年底前付清。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12个月银行利息10万元,从2011年1月开始以后每月利息或以按月或以每年年底付清12月利息即10万元。此项利息一直付到丁**能结清70万元为止。70万元以还清之月起,必须以龚**浦发银行贷款余额总数的一半计算,不足以70万元计算。丁**保证以边还利息边还70万元本金的基础上还清此款项。如果丁**确实有困难,龚**必须以友好协商为基础同意丁**延期还款1-2年。以上协议必须在以下三个附加条件下成立:1、龚**保证与丁**彻底断绝任何关系,不能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关系与丁**联系。2、龚**保证绝不到丁**住处扰乱其正常生活。3、龚**保证绝对不对丁**动手施暴。龚**保证如果违反以上三附加条件此项协议无效,即丁**不承担140万元。如果丁**没有按时还款,龚**有权联系丁**。 2010年3月17日,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,载明:丁**因还龚**的无银行利息的70万元中的30万元,丁**承诺在2011年6月之前还清此款。还清此款后的还款应算在70万元应付银行利息的帐上。如丁**在首先还清30万元之后,再接着还款的数目都扣在需付银行利息的70万元帐上,直到丁**还清70万元即终止还款银行利息(即浦发银行每月5500元),另外一个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利息3100元/月一直付到2011年11月。以上这二项利息就是2010年2月协议中丁**需要还的每年10万元利息。丁**还清中国农业银行3100元/月利息之后,丁**每月的还款利息是5500元整,即每年利息是66000元,不是2010年2月签订协议中的每年10万元利息。丁**还清中国农业银行利息至2011年11月后,以每年付款66000元的利息直至还清需付利息部分的70万元。 被告丁**代理律师刘仍安,针对原告的诉讼提出以下意见: 1、 原、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两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共同“投资生意”。且原告坚持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系借贷关系,又不能提交能证明原告出借钱款给被告的证据,仅凭《还款协议》及补充协议,不足以认定巨额借款事实的成立; 2、 原、被告《还款协议》及补充协议形成时间系被告遭受原告骚扰之际(有报警记录为证),且协议中保证的内容也可以看出,协议系受胁迫形成,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,也没有借款的基础事实; 3、 。。。。。。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,认定借款事实不成立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本案最终以刘仍安主任律师成功代理告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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